Page 40 - 清流雙月刊 NO.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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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JIB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現行〈刑法〉無加重結果犯

              國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安全未獲保障


                 審視本次事故原因,研判大抵因輕忽
            未作防範,看似並無犯罪動機或能量,卻

            釀成人間悲劇。經此事件,國人搭乘交通
            工具之潛在不安全感勢必上升。


                 現行〈刑法〉公共危險罪章第 183 及

            184 條,於 1911 年《欽定大清新刑律》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〈刑法〉立基於清末時空環境,不符當
            212 條即已存在,當時處 5 年以上至無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所需。

            徒刑,因而致人於死或多人受傷者,處 10
            年以上、無期徒刑或死刑;然現行〈刑法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留石器時代,卻並不符合當今科技發展,

            第 183 及 184 條竟然無加重結果犯規定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不可能於未來超前部署,大致上還維持
            法益侵害相對較輕微之〈刑法〉第 185 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二次大戰前之科技水平。按晚清當時立

           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卻設有加重結果犯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者,根本無法預見或想像一過失行為能
            罰規定,體例上尚不及清末完整,尤其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釀成如此重大傷亡。此從 2019 年〈刑法〉

            行第 183、184 及 185 條構成要件文義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才修法將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高
            所重複,均亟需適切統整。唯有建構更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限 2 年拉高為 5 年即可得知。但受限於

            備法律規制及相關行政措施,建立安全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罪刑法定主義,只要立法者沒修法,法官
            上、生命至上的信念,才能減少交通安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僅能忠實地依法裁判。

            事故之發生,以慰亡者並安生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拿明朝的劍 斬清朝的官?

               現行〈刑法〉立基於清末時空背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〈刑法〉是與人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

                 現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承繼自 1911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,隨著人類犯罪工具、犯罪手段快速
            《欽定大清新刑律》,歷經民初《暫行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動與發展,〈刑法〉就要隨時變動修正,

            刑律》、1928 年《舊刑法》,到 1935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否則會不敷實際需要。我國〈刑法〉自
            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現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 年全面修正後,就很少大幅度修正。

            其所立基之經濟發展水準,雖不能謂仍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如邇來新聞上常見汽機車逆向行駛,甚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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