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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〈刑法〉無加重結果犯
國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安全未獲保障
審視本次事故原因,研判大抵因輕忽
未作防範,看似並無犯罪動機或能量,卻
釀成人間悲劇。經此事件,國人搭乘交通
工具之潛在不安全感勢必上升。
現行〈刑法〉公共危險罪章第 183 及
184 條,於 1911 年《欽定大清新刑律》第
現行〈刑法〉立基於清末時空環境,不符當
212 條即已存在,當時處 5 年以上至無期 代所需。
徒刑,因而致人於死或多人受傷者,處 10
年以上、無期徒刑或死刑;然現行〈刑法〉 留石器時代,卻並不符合當今科技發展,
第 183 及 184 條竟然無加重結果犯規定, 更不可能於未來超前部署,大致上還維持
法益侵害相對較輕微之〈刑法〉第 185 條 在二次大戰前之科技水平。按晚清當時立
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卻設有加重結果犯處 法者,根本無法預見或想像一過失行為能
罰規定,體例上尚不及清末完整,尤其現 釀成如此重大傷亡。此從 2019 年〈刑法〉
行第 183、184 及 185 條構成要件文義多 才修法將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最高
所重複,均亟需適切統整。唯有建構更完 上限 2 年拉高為 5 年即可得知。但受限於
備法律規制及相關行政措施,建立安全至 罪刑法定主義,只要立法者沒修法,法官
上、生命至上的信念,才能減少交通安全 亦僅能忠實地依法裁判。
事故之發生,以慰亡者並安生者。
拿明朝的劍 斬清朝的官?
現行〈刑法〉立基於清末時空背景
〈刑法〉是與人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
現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承繼自 1911 年 法律,隨著人類犯罪工具、犯罪手段快速
《欽定大清新刑律》,歷經民初《暫行新 變動與發展,〈刑法〉就要隨時變動修正,
刑律》、1928 年《舊刑法》,到 1935 年 否則會不敷實際需要。我國〈刑法〉自
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現行《中華民國刑法》, 2005 年全面修正後,就很少大幅度修正。
其所立基之經濟發展水準,雖不能謂仍停 比如邇來新聞上常見汽機車逆向行駛,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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