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 - 清流雙月刊 NO.38
P. 44
MJIB
一般公務機密多仰賴承辦人員經驗判斷,相同業務是否核列密等及保密年限長短的設定,皆因人而異。
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具體規範,即 果知悉或持有者擅予洩漏或使用,將
使應衡量保密事項涉及之保護法益加 造成營業秘密之侵害,並使營業秘密
以核定之,但上述規定仍過於空泛抽 持有人遭受相當損害。含有營業秘密
象,實際上恐難認定,多由承辦人員 之機密文書係屬一般公務機密文書,
自由判斷,是否妥適不無疑慮。法務 其並無保密期限上限之規定,須俟該
部函釋以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為例, 營業秘密已非營業秘密時(亦即已不
說明該法明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 符《營業秘密法》第 2 條之構成要件
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 時),才能檢討解密。
資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保密,
四、 一般公務機密核定保密期限後,應否
衡諸其保護之法益為被害人隱私權,
就實際狀況適時解密部分:對此法務
被害人死亡前該等資料均應保密,難
部認為,若有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、
謂一定期間經過後可予解密。法務部
《檔案法》規定豁免公開之情形(如
另舉例說明,如《營業秘密法》係為
保護檢舉人身分、防止妨害他人生
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,調和社會
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、保護公共安
公共利益,而保護營業秘密。因營業
全及社會秩序等),實體上即未達「就
秘密之構成要件之一即為秘密性,如
42 清流雙月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