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清流雙月刊 NO.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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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天地
法規為依據,以符合法律保留原
則。然依目前實務狀況,在缺乏
前述法律位階規範之情形下,承
辦人員雖可依行政規則核列一般
公務機密,惟當無行政規則得以
遵循時,多仰賴承辦人員經驗法
則加以判斷,恐造成相同業務是
否核列密等,甚至於設定保密年
限長短,皆因人而異之現象。
依《文書處理手冊》規定,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簽擬由原核
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,惟實務上多由承辦人自行判定,而在 二、 在一般公務機密是否訂定最高保密期
此之前,一般文書是否以機密文件處理,一樣由承辦人依實
務經驗判斷。(資料來源:行政院,https://www.ey.gov.tw/ 限部分:因各機關業管法規保護法益
Page/43FD318D966A30DD) 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保護,難以齊一規
定通案性保密年限,故依法務部函
釋,各機關應秉持資訊公開原則,依
常見疑義解析
各該秘密事項所適用之法規滾動檢討
由於國家機密有制定專法,故在實際 解密。以政治檔案為例,為建立符合
執行上爭議不大,而一般公務機密因無專 轉型正義精神、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
法,且散見在不同法令,加上規範內容不 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,《政治檔
一,尤其在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多缺乏明 案條例》特別明定政府機關(構)管
確性,致使公務員無所適從,僅能依個人 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,應
判斷或慣例處理。以下就一般公務機密常 辦理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,而保密逾
見疑義提出說明: 30 年且無法律依據者,應予解密。
一、 在核列密等之判斷標準部分:由於公 三、 在一般公務機密核定保密期限或解密
文書一經核列密等將影響人民知的權 條件部分:此應依所據保密之法律或
利,為提升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, 法規命令核定之,但考量在法規面通
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、信 常並無明確規範,所以應衡量該法
賴及監督,依據《文書處理手冊》及 律或法規命令所定保密事項涉及之保
法務部之函釋,各機關核列一般公務 護法益核定之。申言之,目前政府機
機密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 關在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時,尚無明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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