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 - 清流雙月刊 NO.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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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,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,我國於 2023 年三讀通過 22 項
                法律修正。(資料來源:行政院,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9277F759E41CCD91/d51b5370-ffa9-44fa-9715-d7d0ebbb9401)



            國土安全辦公室於 2018 年修訂《國家關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、經濟及民眾信心之基礎設施與

            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》,揭示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產之安全。
            關鍵基礎設施之 8 項主領域及其下之 20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以全災害為安全防護考量,掌握設施
            次領域,包含能源(電力、石油、天然氣)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依關係,辨識潛在威脅與災害影
            水資源(供水)、通訊傳播(通訊、傳播)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響,降低設施脆弱性,縮減設施失效
            交通(陸運、海運、空運、氣象)、金融(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響範圍與程度,提高應變效率並加
            行、證券、金融支付)、緊急救援與醫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復原。
            (醫療照護、疾病管制、緊急應變體系)、
            政府機關(機關場所與設施、資通訊系統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促進夥伴關係,健全跨領域、跨公私

            及科學園區與工業區(科學工業與生醫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門合作與資訊分享,進行實體、資
            區、軟體園區與工業區)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訊以及人員的保防與安全防護,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防因應各類災害所造成的衝擊影響,
                 另一個重要概念是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化設施的安全性與耐災韌性。
            護(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, CIP),
            乃指維護關鍵基礎設施正常運作之相關政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法背景
            與作為,其目標在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鑑於我國對危害關鍵基礎設施之處
            一、維護國家與社會重要功能持續運作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法令,大部分僅適用《刑法》關於保護
                  確保攸關國家安全、政府治理、公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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