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清流雙月刊 NO.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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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I 學堂
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1 億元以下 行為態樣,處 1 至 7 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
罰金;致重傷者,處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, 1 千萬元以下罰金:1. 無故輸入其帳號密
得併科 8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
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。2.
(四)將未遂犯納入處罰對象
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
如《電信管理法》原僅規定未遂犯罰 腦或相關設備。3.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
之,本次修法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 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。
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、機房或與其連接
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犯罪
之纜線、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
者,則處 3 至 10 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 5 千
功能正常運作者,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、
萬元以下罰金。另為加強處罰效果,前述
拘役或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其他如《電
行為致釀成災害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;
業法》、《天然氣事業法》及《石油管理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
法》等法令,雖將未遂犯新增為課責對象,
有期徒刑,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
惟並未明定處罰額度。
傷者,處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 8 千
二、在資通系統方面,主係保護法定關鍵 萬元以下罰金。此外,相關法令亦將未遂
基礎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,並依行為 犯納入處罰對象。
態樣、侵害程度加重究責,重點如下:
(二)製作電腦犯罪程式亦罰
(一)危害核心資通系統重罰
將製作專供危害前揭法定關鍵基礎設
本次修法明文對於上開法定關鍵基礎 施設備核心資通系統犯罪之電腦程式,而
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,若有以下 3 種不法 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納入課責對象。
本次修法除增列危害行為態樣罰則外,另增訂危害國安 在資通系統方面,主要保護法定關鍵基礎設施之核心資
社安罰則,並針對釀災致死致傷加重刑責。(資料來源: 通系統,並依行為態樣、侵害程度加重究責。(資料來
行政院,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9277F759E41CCD91/d51b 源:行政院,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9277F759E41CCD91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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